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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驾校要做到、学车要知道、有证要用到的驾考新规

日期:2016-05-06       来源:新华德御 李明君

    号称“驾考新规”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41日起正式实施。对这部事关未来道路交通安全、事关驾培行业发展前途、事关千万学车人切身利益的新法规,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我们分为三大类详细解读。 

一、驾校要适应并实施的新规

 

1、驾考业务网上办理,互联网+驾考成常态 

139号令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今年年底前,全面开通,实现驾驶人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

2、学驾驶科二、科三须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3、小型汽车夜考变白天模拟,大型车执行原夜考规定

小型汽车夜考,取消抽取20%小型汽车夜考,全部改为在白天模拟考试,同时将夜间灯光的使用知识以情景题的形式纳入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特别需要注意:大中型客货车的夜间考试没有变化。

4、科二科三可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取消驾考各科目依次进行的规定。按照原规定,驾考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路考、科目四理论考试顺序依次进行。科目一合格后,既可以约科目二,也可以约科目三路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科目二、科目三路考同时预约,在同一天连续考试。但是同时预约、连续考试的前提是满足间隔时间。科目四可以在科目二合格后考,也可以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考。免去了多次预约、多次往返的麻烦,极大地节省了时间。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还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5、可异地申领所有车型驾驶证

123号令中规定: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139号令删除只允许C1C2可以在暂住地初次申领的规定,居住地也可以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但不是任意地方,而是应当有居住证才可以申请。虽然放宽了异地申领,但不等于交管部门放弃监管。对于为增加驾校收入,降低考试标准招揽外地生源等现象的打击将常抓不懈。

6、取消核定驾考名额限制,教练员不再备案

  新规推行互联网自主报考,取消车管所给驾校分配考试名额的权力,符合报考条件的全部受理,按照约考规则公平排队考试。另外,国家已经取消了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书,今后不再向车管部门备案。

    7、城市公交车驾照换领条件趋严

  根据原规定,城市公交车A3参照小型汽车管理,允许初领,只能增驾中型客车。现在,将城市公交车参照中型客车管理,允许初领,也允许增驾大型客车。如果换领城市公交车驾驶证,原规定只考科目一,新规要求必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

8、城市公交车驾照满5年可申请大客驾照

  139号令第十五条():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9、大型车科二当场二次补考未扣分项目可免考

原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以前只要有一项考试被扣分需要补考的,科目二的所有项目需全部补考。41日后,科二当场二次补考未扣分项目可免考,补考仍未合格重新预约考试,才需要参加所有项目考试。

二、学车要知道并执行的新规

10、单眼人士可考驾驶证

139号令新增符合条件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1、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

按照新规定,左手只要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以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驶证。接下来,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

12、实习期驾驶人管理更严格

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再无空子可钻,139号令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12分都会被注销驾驶证。

13、赋予驾驶资格考生自主选择权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点强调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驾驶人考试预约推广应用——自主报考。

  自主报考也就是自主约考,是互联网平台一个重要的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改变了完全由驾校替考生报考的做法,把选择权还给了考生。考生可以通过自己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地。

三、用驾证要清楚并惠民的新规

 

14、七类驾照被注销可直接申请考试

原驾驶证因超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考试。注意是“注销”,不是撤销,也不是吊销。具体规定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15、吊销或撤销驾照不得直接申请考试

根据驾考改革意见,新规细化了有驾驶精力的人不经学习驾驶可直接参加考试的情况,除了吊销和撤销外,其他情况驾驶证注销的都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需要注意五点:

1)是不经学习只允许考初次申领的驾驶证包括A3B2C类、摩托车类。

2)是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有相同或者包含关系的准驾车型,比如原来的B2证,现在可考B2C类证。

3)是军警和境外驾证系统无法核查,必须要提交原驾驶证,否则不能直接参加考试。()

4)是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被注销的,这里包括吸毒的戒断后可不经学习直接考试。

  (5)驾驶人必须先处理之前驾驶证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完后可申请直接考试。

16、允许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

123号令中,驾驶证补换领和审验业务,应在驾驶证核发地进行。139号令实施后,驾驶证的补领、换领、审验业务可在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办理,再也不用从居住地到原核发地往返奔波了。

1770周岁后才需要每年提交身体证明

新规实施后,老年人定期体检年龄放宽107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8、逾期未提交体检证明可直接恢复

  第七十七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19、全面放开异地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

新规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但注意四点:

1)是允许异地补换证的业务为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遗失补证;

2)是简化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

3)是在异地补换领驾驶证涉及到发证机关不一致问题,应当先办转入换证。申请人只需要提出一次申请,车管所具体操作是先办理转入,再办理补、换证业务;

4)是删除原部令营运驾驶人备案一年后方可在异地审验的规定,全面放开异地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

20、驾驶证降级恢复程序人性化

139号令不但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而且规定“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只需要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即可”。也就是说,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缩短为1年。

四、新出台并落地的新规

21、自学直考试点城市有16

“自学直考”是本次驾考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试点城市中,学员可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目前只有在试点城市才有自学直考。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自学人员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驾驶的车辆必须是非运营小型汽车,必须加装副刹车和辅助后视镜等装置,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成为自学用车。

 22、自学直考档案需要自己保存

 根据新规,自学直考档案由学员自行保管身体条件证明、考试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并在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时提交全部驾驶人档案材料。

 23、对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实行实时监管

      “71日起,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一律纳入全国统一的考试监管系统监管,未纳入的,一律不得开展考试工作。意味着从71日起,除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科目三考试因技术原因暂不强制实施实时监管外,小型汽车驾驶人的科目一、二、三考试均纳入全国统一的考试监管系统,实现考试过程实时监管,进一步杜绝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

24、明确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

139号令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担责。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担责。另外,还增加了处罚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2)、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2)、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25、新增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规范

  第十二条新增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按正常申请大客车和牵引驾驶证的年龄26岁和24岁。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在校满18岁后先考取C1驾驶证,等满20岁后再申请大客车、牵引车驾驶证。增驾时间缩短为1年,但仅限于接受全日制职业教育学生在校取得C1驾驶证后,申请增驾大客车、牵引车的,且这一年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地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的市级车管所申请大客车、牵引车驾驶证。

需要强调的是,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是指交通学校、综合大学这样的职业技术院校,而不是驾校这种培训机构。前者由交通运输部牵头,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联合下发通知,每个省自定2-3个试点院校先行开展。

26、境外“速成”驾照换领有限制

持境外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申请换领内地驾驶证时增加了限制条款: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月的必须是连续的,不可断续累积的。取得驾驶证必须是在这三个月时间段内。

27、严格外籍机动车驾驶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对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中国机动车驾驶证时,如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中文翻译文本可以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也可找其他单位或个人翻译,但申请人要对中文翻译文本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提供虚假翻译文本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将按照139号令第88条规定,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8、社会化考场“徇私舞弊”或定罪量刑

  随着社会化考场计算设计智能评判技术的应用,考场和考试评判系统的管理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降低考试标准,照顾自家考生等现象时有发生。驾校、考试设备厂商还可通过违规设置考试系统参数等科技方式进行作弊。此前,这些问题最多也就是停考整改,对驾校和厂家都没有进行追责。新规五十四条明确,对组织作弊、伪造篡改系统数据的,车管所可以取消购买考场服务,涉及厂家的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新增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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